原告上海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路××号×××室×座。
法定代表人朱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a、张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a。
被告上海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许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2,99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建勇
审判员陈洁
代理审判员陈务宁
书记员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