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a。
被告上海C茶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茶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11.35元,由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寨华
书记员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