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茶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a。

被告上海C茶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C茶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11.35元,由原告上海A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寨华

书记员殷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