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青,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