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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刘某丙、刘某戊、刘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略)年(略)月(略)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略)年(略)月(略)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男,(略)年(略)月(略)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男,(略)年(略)月(略)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刘某丙的父亲。

上诉人杨某乙与被上诉人刘某丙、刘某戊、刘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乙经法院落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杨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义泰

审判员金丽

审判员曾美英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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