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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松来、朱某、粟某与被告余庆虎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松来、朱某、粟某与被告余庆虎合伙纠纷一案,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2000)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余庆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湘怀检民行抗字(2007)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怀中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中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方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周松来、朱某、粟某又以其他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余庆虎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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