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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乙不服不予受理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某乙,男,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杨某乙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芷立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某乙上诉称:其提供的鹤洲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X号鉴定意见书及中国人民解放军535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受理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乙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已经本院审理并在(91)法民二字第X号民事终审判决中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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