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曾用名田X,女,(略)(略)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甲,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女,(略)(略)年x月x日出生,侗族,教师,住(略),系邓某甲的妹妹,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女,(略)(略)年(略)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邓某甲之妻,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丙,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略),系邓某甲之子,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曾用名邱X,女,(略)年x月x日出生,侗族,无职业,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田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11年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彭某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