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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怀化市德鸿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国模、陈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上诉人怀化市德鸿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国模、陈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化市德鸿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化市德鸿皮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上诉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德鸿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851元减半收取1925.5元,由怀化市德鸿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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