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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男,1993年生,东乡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号。

法定代理人马XX(系原告之父),东乡族,户籍所在地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拜XX(系原告朋友),男,回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林X,男,1982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2月5日19时23分许,于本市X路、田东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粤x小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为被告车辆支付了牵引费150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XX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X于2010年3月11日赔偿原告马X医疗费1,974.61元、误工费1,250元、营养费300元、牵引费10元,共计3,534.61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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