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焦某诉被告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

被告蔡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5年7月1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焦某某(X年X月X日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后双方曾为抚育费问题发生诉讼。现原告以其已有工作有收入、被告教育儿子不方便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儿子改随原告共同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用,被告同意原告所述及变更抚养的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焦某与蔡某所生之子焦某某自2010年2月21日起随焦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焦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金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