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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单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

被告单xx。

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诉称,被告分别于2007年10月6日、2008年12月16日、2008年12月18日累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之后,被告仅归还了人民币x元,尚欠余款人民币x元至今未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只得诉讼法院。

被告单xx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希望协商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07年10月6日、2008年12月16日、2008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3份,确认向原告累计借款人民币15万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人民币x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原告遂于2009年11月30日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单xx应归还原告陈xx借款人民币x元。具体付款方式:被告应于2010年1月5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于同年2月5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于同年3月5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于同年4月5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8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80元,由被告单xx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4月5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2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逸敏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纪学鹏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纪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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