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侯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镇××村××路××号,现住上海市××区××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a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a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爱军
审判员沈杰
代理审判员陈务宁
书记员李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