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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X村民委员会第7、8村X组与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宜章县X村民委员会第1村X村X组)山林行政确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X村民委员会第7村X组

湖南省宜章县X村民委员会第8村X组:

你们与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宜章县X村民委员会第1村X村X组)山林行政确权一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你们二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郴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你们二组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其提供的X号山林权证、X号山林权证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四至界线分明,且与存根一致,应作为本案争议山林的确权依据,而宜章县人民政府将本案争议山林“后岗岭”、“寺山”、“塔背岭”山林权属确权给第三人没有依据。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对本案启动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

1、关于“后岗岭”山场的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经查第三人塔下村X组所持第X号《山林权证》记载的“后岗岭至薛家元山场”西至界线为“上渡梯田为界,上有桃竹,倒水从地下”,而你们二组所持第X号《山林权证》中“力江岭”山场其东至界线为“垅沟”,而争议山场东、西至界线均为垅沟,经现场勘查,塔下村X组所持第X号《山林权证》所载西至界线与争议地西边界至的地形地物的特征相符,争议地西边为一条垅沟,垅沟下端有上渡梯田,梯田之上有桃竹,桃竹以上为山脊,因此第X号《山林权证》记载的“后岗岭至薛家元”包括了争议地,而第X号《山林权证》记载的“力江岭”山场未包括争议地。因此,你们二组认为争议山场“后岗岭”权属属于你们二组所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寺山”山场的权属争议处理问题。对于“寺山”山场,双方都提不出权属来源的相关证据,你们二组提出其所持有的第X号《山林权证》存根系被第三人为霸占你们二组所有寺山而故意篡改涂写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宜章县X组对寺山长期现实管理的事实将寺山确权给塔下村X组所有,符合处理山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们二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塔背岭”山场权属争议的处理问题。第三人塔下村X组所持第X号《山林权证》“寺山与塔背岭”四至中,只填有东、南、北三界至,西界至未填,但你们二组所持有的第X号《山林权证》所载地名为“塔步岭”山场的东界至以河家岭油竹为界,经现场勘查实地确种植有一明显成行多蓬油竹,可以认定第三人所属“塔背岭”山场与你们二组所属“塔步岭”山场东西相邻,并以油竹为界,宜章县人民政府以油竹为界,将“塔背岭”山场权属划分给第三人符合事实,处理恰当。你们二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们二组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湖南省宜章县X村民委员会第7村X组的再审申请。望你们二组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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