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横山县水政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横山县水政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横山县兄弟洗车厂。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水利局作出的横水政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元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横山县兄弟洗车厂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人民币2万元整;3、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于2011年3月27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横山县兄弟洗车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横山县兄弟洗车厂停止违法行为。2、被执行人兄弟洗车厂缴纳罚款2400元(当场兑现)。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水利局资源放弃滞纳金部分的执行;4、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横山县兄弟洗车厂承担。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水利局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的横水政罚(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侯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