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方县黄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某,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某丁,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中方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某己,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中方县黄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中方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湘怀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怀中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09)方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方县黄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方县黄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玉金、李德江,原审被告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某丁,原审被告中方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杨某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高
审判员向松柏
代理审判员黄丽霞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