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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禹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禹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怀化市五交化职工,住(略),居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云贵,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怀化市五交化职工,住(略),居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再审人禹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2011年9月5日组织当事人听证过程中,禹某与陈某达成协议,即(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由禹某一次性支付陈某借款利息8000元。禹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禹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禹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黄怀敏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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