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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湖南省郴州面粉总厂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湖南省郴州面粉总厂退休干部,住(略),现住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X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郴州面粉总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同心桥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略)。

原审上诉人陈某与原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面粉总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8)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燕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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