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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自2006年8月起被告因河南濮阳县洁濮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脱硫塔结构、烟道等工程先后与原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订购(加工)合同》和《脱硫塔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所有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9年10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2、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

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公司目前资金较困难,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付款期限,达成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签订了《工矿产品订购(加工)合同》和《脱硫塔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被告所购买的货物送至约定的交货地点,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没有及时付清货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差欠货款x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共计x元;

二、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现金x元,同时提供价值x元(单价见附表)天车配件;

三、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现金x元;

四、余款x元如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天车配件,则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以天车配件充抵;如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则由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清;

五、如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任何一笔款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应向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x元,同时原告有权就全案申请执行;

六、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共计4123元,由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承担212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庆林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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