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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火车站派出所抓获,200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从任可利(已判刑)手中以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三铃”牌两轮摩托车,该车是任可利在汝阳县X路乐海网吧门口盗窃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可利、潘XX的证言,汝阳县公安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潘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O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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