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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执行字第631-1号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借款人民币2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另案执行案号为(2011)城执行字第X号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均为蔡某,为便以执行,本院裁定将(2011)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2011)城执行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标为7500元。但被执行人蔡某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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