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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刘某随被告刘某生活,由被告刘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由原告何某给付被告刘某小孩刘某住院治疗费用900元;

四、如小孩刘某、刘某有重大疾病需治疗,超过5000元部分由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各承担50%,5000元以内部分由被告刘某华负担;

五、双方另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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