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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冯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忠,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男。

申请再审人冯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某不服,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再审人冯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建忠,被申请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高某东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苗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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