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申请人: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乡农民。
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姜元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石某、被申请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石某诉称:我与曹某系姨表兄妹,经双方父母包办结某,感情一直不合。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曹某辩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系姨表兄妹,经双方父母包办,于2010年11月17日,隐瞒血缘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结某,并同居生活,其间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感情不合,申请人长期居住娘家。2011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当庭陈述、结某、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法律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缘关系,骗领结某,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石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元庆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