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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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洛阳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姚XX伙同小孙(在逃)窜至洛阳市X区X巷X号阳光鸽业店,二人将店门撬开后把店内的57只信鸽盗走(经鉴定总价值5850元),案发后被盗的鸽子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陈述,证人姚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被盗物品照片;信鸽协会对被盗信鸽所作的价值鉴定;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菁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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