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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汉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郫县X镇XX村,成都郫县新民园艺场经营者。

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羽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郫县新民园艺场。2003年7月15日,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广汉“月明风清”小区月华苑的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张某经营的成都郫县新民园艺场,原告负责完成月华苑组团内所有地面植物的移植、运某、栽种、草坪种植并保证植物成活。原告按约定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后,经被告验收合格。2003年12月30日,原、被告经过决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x.56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和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绿化工程款x元,拖欠利息按照年利率7%从2006年7月计算至2010年12月,为x.76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绿化工程欠款x元、利息x.76元,合计x.76元,此款于2011年1月28日前付清。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被告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羽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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