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某某,男,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九日作出(2010)会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10)会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陈琳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