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X村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略)。
申请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略)。
申请人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X村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高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与高某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x.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庭生活都较为困难,且无任何固定经济收入。本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x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剩余的x.51元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改幸
审判员高某灵
代理审判员白东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殷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