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阮××诉被告上海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

委托代理人钟××。

被告上海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阮××与被告上海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8月31日14时许,原告步行在新港路X号卜蜂莲花大卖场进口处时,被被告职工武××驾驶的大客车撞击致伤;嗣后,被告除支付部分赔偿费用外,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12月29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休息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87.8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50元、护理费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辩称:沪x大客车是被告所有,武××是职务行为;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现同意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于2010年2月22日前,被告上海天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阮××医疗费1,687.8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900元;

二、原、被告不再为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126.11元,减半收取63.0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陈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