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许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崇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甲与申请执行人许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崇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正南
审判员甘华坚
审判员黄&n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闭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