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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许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崇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甲与申请执行人许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崇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正南

审判员甘华坚

审判员黄&n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闭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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