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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韩某、安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玉欣,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献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

原审第三人安某,男。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韩某、原审第三人安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玉欣、杨献志,被上诉人韩某、原审第三人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张君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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