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玉欣,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献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
原审第三人安某,男。
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韩某、原审第三人安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玉欣、杨献志,被上诉人韩某、原审第三人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张君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