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卜某诉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崔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崔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解除被告人袁某某与崔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自诉人卜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袁某某、崔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重婚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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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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