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会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44岁。

被告粟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子女成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志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