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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龙某,女。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许清、人民陪审员梁瑞芳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米汝彬担任记录。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撤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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