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26岁。
被告杨某,男,28岁。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梁彬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