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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法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肖家竹胶板厂与被执行人粟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组。

负责人吴某,组长。

被执行人粟某,47岁。

申请执行人肖家竹胶板厂与被执行人粟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2003)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家竹胶板厂于2004年1月7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粟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怀中执字第9-X号民事裁定书,对(2003)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11年4月17日会同县X组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发现被执行人粟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怀中执监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指令该案由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于2011年6月30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甄上标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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