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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罚金刑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黄某刑字第X号

被执行人沈某。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沈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11月11日移交执行庭执行。

截止2009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对此,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存款人民币1000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某娜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存良

二ОО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东

审判长吕建农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刘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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