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黄某刑字第X号
被执行人沈某。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沈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11月11日移交执行庭执行。
截止2009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对此,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存款人民币1000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某娜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存良
二ОО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东
审判长吕建农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刘国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