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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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