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