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伟
书记员陆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