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女,196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邓X,男,1955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上海市XX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与被告邓X所生之子邓X自2009年11月始变更为随原告共同生活,邓X自2009年11月始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邓X18周岁时止(凭发票);
二、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梅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