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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甲与被上诉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甲(又名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院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职工。

上诉人林某甲与被上诉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漯河五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林某乙,被上诉人漯河五院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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