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甲(又名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院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职工。
上诉人林某甲与被上诉人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漯河五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林某乙,被上诉人漯河五院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