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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09.14.九十六年度臺聲字第六二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09-14  当事人: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阮富枝、黃秀得、李寶堂   文号: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八號

聲請人甲○○

乙○○

丙○○

丁○○

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六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

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

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

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

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

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秀得

法官李寶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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