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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中医医院诉被告张某、第三人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邵阳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丹,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第三人邓某,女,系邵阳市X区赛飞洛皮具店业主。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中医医院诉被告张某、第三人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中医医院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中医医院已与被告张某、第三人邓某达成和解协议,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中医医院撤回对被告张某、第三人邓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邵阳市中医医院承担。

审判员周林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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