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炎帝广场北侧公园大道X号B栋X楼。
负责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该公司营运中心经理,。
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谭某诉称:2007年12月6日原告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妻子连文姣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购买了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费为每年979元,原告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并于2008年12月28日交纳了第二期的保险费。2009年5月11日,被保险人连文姣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依保险合同约定5倍的赔率,被告应赔付保险金x元。被告于2009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系投保前的疾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系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前支付原告谭某x元;
二、原告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