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重婚于2008年2月1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郏县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月27日经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犯罪于同年3月7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11月19日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经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婚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与郏县X村村民李某乙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正月28日生育一女孩。2004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李某乙将其女留在李某,离家外出。2005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未果。后李某甲又与郏县X村村民薛彩侠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男孩一女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11月19日主动到郏县公安局广阔天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并有证人薛增坡、李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郏县民政局出具的李某甲与李某乙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李某甲、李某乙户籍登记,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六中队、广阔天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某乙出具的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而又同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某利
审判员王培娜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晓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