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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某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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