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梅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将坤,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姚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全部减免。
审判员肖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张希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