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大专文化,焦作市公安局山某分局东方红派出所指导员,住焦作市X村山某公安分局家属院X单元X号。因本案于2000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焦作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焦刑立管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进行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勇、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7月至200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东方红派出所主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在个体户韩某甲(另案处理)经营天堂音像俱乐部期间,多次对该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多处消防安全隐患,刘某口头提出了整改意见,而未采取具体监督整改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致使该俱乐部于2000年3月29日凌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略)元的特别重大的损失。以上所指控的事实有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韩某甲、郝某乙、谢某丙的证言、山某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财产损失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某是负责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不包括消防安全。其在对天堂音像俱乐部检查中正确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从1998年6月起任东方红派出所指导员,主管辖区公共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999年6月,个体业主韩某甲在东方红派出所辖区开始经营“天堂音像俱乐部”,刘某次到该俱乐部检查,发现该俱乐部开业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室内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安全出口不足,消防管理混乱等问题,刘某口头提出了整改意见,而没有采取具体监督整改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致使该俱乐部于2000年3月29日3时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对以上事实,证人韩某戊证实从1999年6月起开始开办天堂音像俱乐部,未到也不知道应到消防部门办手续,录像厅只有一个出口,包箱里墙是软包装;证人李某某证实,刘某某多次去录像厅(指天堂音像俱乐部)检查,一次检查时发现录像厅只有一个门,没有疏散通道,就让韩某甲再开一个门,韩某有改。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天堂音像俱乐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证明》证实:1.天堂音像俱乐部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即擅自开业,系违法经营。2.天堂音像俱乐部设置在砖木结构建筑内,耐火等级低,且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又未进行阻燃处理;安全出口严重不足,且设置不合规定的侧拉门,在营业时上锁,疏散通道狭窄;无疏散指示标志,无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无灭火器等任何消防器材设施;违反规定使用电热器具;没有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管理混乱,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培训等情况违反消防法规,火灾隐患严重。前述证人证某、证明材料,与被告人刘某某陈述其多次到天堂音像俱乐部检查发现天堂音像俱乐部未到消防部门办证、存在有消防隐患,对韩某甲提出口头整改的陈述相符。上述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知道天堂俱乐部违法经营,并存在火灾隐患,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的事实存在。
公安机关《三.二九特大火灾现场勘查笔录》和《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情况的报告》证实:2000年3月29日凌晨,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证实:刘某某系焦作市公安局山某分局民警,任东方红派出所指导员。
对以上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均未表示异议,亦未当庭提供新的证据。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有二个争论焦点,现本院概述并裁断如下:
争论焦点之一:被告人刘某某是否负有对天堂音像俱乐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东方红派出所的一名领导,根据派出所分工,他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针对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以下证据:
1.证人东某红派出所所长郝某乙的证言,用以证明刘某某“作为分管公共娱乐场所的主管领导,应当说凡涉及到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方面的,都由他负责。”“他是公共场所的负责人,职责里应当包括消防监督管理等内容。”刘某某负责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包括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隐患、消防方面的督促、检查等。
2.焦作市公安局山某分局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天堂音像俱乐部”防火监督检查属东方红派出所负责。刘某某负责该辖区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天堂音像俱乐部”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治安管理具体负责。同时出示的焦作市公安局山某分局局长赵某某的证言,用以对此给予印证。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消防工作应该由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负责。刘某某虽然主管公共场所,但主要是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不具有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的职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这一焦点问题的认识,观点正确,于法有据,证据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1.公安派出所负有对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河南省公安厅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印发的《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标准(试行稿)》第一条规定:派出所要把消防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治安防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民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此后公安机关陆续发布的有关规定并未与此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并且更加详细明确地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监督职责。焦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1999年6月15日印发的《关于防火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辖区生产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门店、作坊实行消防监督检查。”据此,派出所对辖区公共场所暨天堂音像俱乐部的消防监督检查负有法定的职责。
2.证人郝某己、赵某某、山某公安分局的证明材料证实,根据派出所分工,被告人刘某某负有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虽然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向法庭提供足以驳倒控方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争论焦点之二:被告刘某某在对天堂音像俱乐部检查管理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天堂音像俱乐部营业期间曾多次前去检查,并发现其有违反消防安全的问题存在,向业主韩某甲提出过口头整改意见,但韩某未整改。这一事实清楚,控辩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刘某某是否完全、正确地履行了法定的职责,是否有玩忽职守行为,经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被告人刘某某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内发现天堂音像俱乐部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且俱乐部存在有多处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只是口头提出整改意见,未检查落实,未按规定执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营业,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中草率行事、敷衍塞责,未按法律规定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属于玩忽职守。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不尽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6日起至2005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红岩
审判员吴晓蔚
审判员贾绍军
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