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系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林、人民陪审员邱华桥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一般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88年冬,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很快双方就到邵阳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1989年正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王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王X,现年9岁,在洛阳洞小学就读。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原告在被告家经常受到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X现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婚生女儿王X由原告抚养、教育。

原告李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基本情况;

证据3、邵阳市X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

证据4、王X、王X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生育了儿子王X及女儿王X的基本情况;

证据5、(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8日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被驳回的事实。

被告王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王某未出庭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该五份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8年10月经媒人介绍相识,1989年3月1日在邵阳市X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王X,现已成年,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王X。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在感情上产生了隔阂。原告曾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双方仍不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李某曾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仍不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提出与被告王某离婚等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予以答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X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教育费用。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力

审判员周林

人民陪审员邱华桥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