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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甲。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某甲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2月14日下午,甘某、覃某乙(均已判刑)窜到贵港市X村旺岗屯平头山脚盗走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135元的广州五羊本田牌x-3男装二轮摩托车,被告人覃某甲明知是盗窃得来,仍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收买。

2、2009年12月26日下午,甘某、覃某乙窜到贵港市X乡甘某才旱地盗走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85元的新大洲牌x-7B男装二轮摩托车,被告人覃某甲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仍以人民币680元的价格收买。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覃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14日下午,甘某、覃某乙(均已判刑)窜到贵港市X村旺岗屯平头山脚盗走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135元的广州五羊本田牌x-3男装二轮摩托车,被告人覃某甲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仍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收买。

2、2009年12月26日下午,甘某、覃某乙窜到贵港市X乡甘某才旱地盗走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85元的新大洲牌x-7B男装二轮摩托车,被告人覃某甲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仍以人民币680元的价格收买。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甲在贵港市X村经营一间摩托车修理店,其所收购的广州五羊本田牌x-3男装两轮摩托车和新大洲x-7B男装两轮摩托车已被其拆散作为摩托车配件使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35元,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指认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2010)覃某甲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的调解笔录,被害人周某、黄某陈述,证人甘某、覃某乙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覃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覃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62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18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春伶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某、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4、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7、第某十三条第某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某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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