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系被告彭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XX与被告彭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XX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彭XX、罗XX共同所有的湘x号小轿车,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应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彭XX、罗XX共同所有的湘x号小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有意